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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宣讲】小区电梯广告等共有收益归业主所有

时间:2020-07-21   来源:大豫讲坛

  2018年9月,郑州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发布广告,物业公司按照每部电梯每年3000元标准收取费用。该小区共有100部电梯,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的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共计30万元。

  小区电梯等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收益,应当归谁所有?新颁布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电梯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利用电梯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不属于物业公司,应当归小区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将小区电梯广告的经营收益情况以及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共有收益的归属以及收益如何使用,是小区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直接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在《民法典》颁布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面对开发商、物业公司时,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而且,小区共有部分本身是业主“共有”,单个业主往往很难维权,容易滋生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虽然很多小区电梯内都被投放了广告,但很多业主并没有意识到小区电梯广告的收入和自己有关,更没有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和说明电梯广告收入的使用情况。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虽然在年度账目公示中提到了电梯广告等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但一般也是笼统地介绍用于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具体是否按照此执行,或者到底维护了哪些公共设备设施,很多物业公司都说不清,是一本糊涂账。甚至还出现有个别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运用格式合同设定霸王条款,侵害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权的情况,造成了一些矛盾和冲突。

  所以,新颁布的《民法典》通过对该实践中常有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从根本上维护业主权益、完善物权立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为民的精神,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影响深远,意义重大。